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临时查封、查封
| 类别 | 行政强制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九十二条:办理下列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一)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二)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取缔措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通知不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场所、设施、物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