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抽样取证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九十三条:收集证据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 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