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先行登记保存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九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预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