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