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淫秽物品认定
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办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对查获的录像带、图片、扑克、手抄本等,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国内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图片等出版物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其他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 《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复字(1998)8号】规定: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