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给予表彰、奖励
| 类别 | 行政奖励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奖励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