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执行本办法,公共场所秩序好,安全防范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防止重大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有突出贡献的; (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贡献较大的。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