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户口登记(包括迁移、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出生登记、补登、恢复)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