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居民身份证发放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51号)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
| 备注 | |||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51号)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