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居民身份证发放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51号)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