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居住证核发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第二十四条: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对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7日内,由公安机关或者由公安机关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居住证》。   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相关服务,办理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3年、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暂住登记和发放《居住证》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居住证》式样由省公安厅制定。《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 发放办法》第十条 居住证发放对象为依法申报了暂住登记、有固定住所,或者在暂住地务工、经商等拟居住三十日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   在学校、居民家中居住或者在宾馆、酒店内住宿的流动人口,符合居住证发放条件,本人有要求的,发给居住证。   十六岁以下的流动人口,符合居住证发放条件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 对属于居住证发放对象的流动人口,发给其本人有效期一年的居住证。   对依法申报了暂住登记,已在暂住地连续居住二年以上,需要继续居住较长时间,并且能够提供长期稳定工作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居住住所等有关证明的流动人口,根据本人申请和实际需要,发给其本人有效期三年、五年的居住证。   居住证可以作为流动人口已经申报暂住登记的证明。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相关服务,办理相关事务。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