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剧毒化学品储存备案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