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备注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