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安监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