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未按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安监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安监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