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安监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