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安监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