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安全培训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安监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