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安监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