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安监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安监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