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安监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安监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