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等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安监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