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安监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