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
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安监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