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司法局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司法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司法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