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司法局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司法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