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等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司法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3号公告)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