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一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