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批
| 类别 | 行政许可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