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1、用地位置、面积、界限;2、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3、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4、配套设施要求及其具体建设时序;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