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国务院[1992]第100号令《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林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125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