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第32号公告修正后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业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