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