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