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