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