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