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涂改、出借、出租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