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未按要求进行建设、扩建或者改造公厕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1]第9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扩建或者改造。”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