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拆除重建公厕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1]第9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