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1]第9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