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1]第9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