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建设部令[2007]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