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建设部令[2007]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