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建设部令[2007]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