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建设部令[2007]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