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委令第30号)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