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出借、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凭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