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3.《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可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的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个月内,向备案机关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取得档案移交证明。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