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