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