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条第二、三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
| 备注 | |||